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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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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(fāxiàn),曾经满头白发的(de)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
何某、牛某(niúmǒu)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(wànyuán)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(hé)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(tígōng)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(jièkuǎn)到期梁某仅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(sùzhì)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(niú)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(guò)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(huáiyí)。
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(jièkuǎn)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(dàikuǎn)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(chūjiè)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(fǎnfù)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(qíngbiàn)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(fǎyuàn)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(qíngkuàng)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(shǔyú)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(jiàowéi)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(fāhuī)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(bǎozhèng)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。

随后,办案(bànàn)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(jièkuǎn)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(míngquè)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(jiù)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(dàoqī)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(háishì)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(jiǎnchá)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(mǒu)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(bùyǔ)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(fēnxī)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(bùyǔ)采纳的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(bìng)无证据(wúzhèngjù)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5月(yuè)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(yǐ)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(qí)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(qǐngqiú)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(gǒngwénpéng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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